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对其进行了修改,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司法赔偿包括刑事赔偿、行政赔偿和民事赔偿。除了法律工作者和准备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对法律条文感兴趣以外,普通网友恐怕没有人对那些枯燥难懂的法律条文感兴趣。为了通俗易懂,对刑事司法赔偿本人总结了两个原则,这两个原则法律书籍上并没有明确规定。有些话是不能太明说的,这两个原则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事实如此。
原则1:无罪赔偿原则(也可以称为有罪不赔原则) 对于一个无罪的人,如果被错误拘留、错误逮捕甚至被判刑羁押,可以提出刑事司法赔偿。特别需要提醒一点,有罪是不会得到司法赔偿的,即使轻罪重判甚至被超期服刑,也不会得到司法赔偿。假如一个人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两年以后通过再审程序,法院改判有期徒刑1年,虽然被超期关押了1年,但不会得到赔偿。这种假设在实践中可能根本就不存在,法院为了避免找麻烦,干脆改判为两年,岂不万事大吉。
原则2:罪不该死被执行赔偿原则 一个人确实有罪,但罪不该死,被判处死刑并且已经执行。这条原则是“无罪赔偿原则”的一个例外,罪不该死不是哪个人说或者认为不应该死,必须通过再审程序法院改判以后,才能确定。例如,一个人被判处死刑并且已经执行,通过再审程序,法院改判为10年。人的生命毕竟是无价的,人死不能复生,虽然有罪,出于人道主义,还是需要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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