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法律和现代法律区别很大,我们从两个大的方面加以区分,一是司法机关,二是法律本身。首先谈谈古今司法机构的区别。
打官司到法院,现在三岁小孩子都知道。法院是近代社会的产物,在中国古代没有法院,清朝末年才出现了法院,在一些国家法院出现的早一些。在中国司法机构只有两个,一是法院,二是检察院。具有司法权的机构只有法院和检察院,这是明文规定的。广义上讲,司法机构可能很多,比如司法局、公安局等等。司法局和公安局确实有一些司法的职能,但不是名正言顺的司法机构,只能算作执法机关。因为只有法院具有审判权,检察院具有审判监督权,其它机关没有审判和监督权。中国法院分为四级,县基层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全国最高人民法院。相对应的检察院也有四级,即县检察院、市检察院、省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在古代,从法律诞生的那一天起,中央一级都设有司法机构。朝代不同,中央司法机构的名称和职能也不完全相同。到南北朝时期,中央司法机构基本定型,有刑部、大理寺和督察院。刑部、大理寺和督察院称作三法司。三法司的具体职能暂不做详细赘述。总之,都具有审判权,只是具体职能有所区别。
在古代,县和府没有独立的司法机构。案件的审理由地方最高行政长官兼任。在影视剧中,会经常看到知县或知府审理案件。 省一级的司法机构复杂一些。在宋朝以前,省里没有独立的司法机构,案件的审理由地方最高行政长官兼任。到了宋朝,在“路”设立了提刑衙门(路是地方最高行政区划,相当于省),名称叫提点刑狱司,简称提刑司,提刑司的最高长官叫提刑官。电视剧《大宋提刑官》就反映了这段历史。提点刑狱司具有了司法机构的功能,但是提点刑狱司不是独立的审级。知县或知府审判的案件,并非一定要报提点刑狱司衙门;提点刑狱司的官员会经常到各县、府巡视,如果发现案件有疑问,可以要求知县或知府重新审理,或者自己审理。到了清朝,省一级的司法机构相当完善。每个省都设有按察使司,负责一省的刑狱;按察使司的最高长官叫按察使或臬台大人。比如,知县审判一起死刑案件,知县需要上报知府审核,知府再上报省里由按察使审核,知府不能越级上报到刑部。巡抚、布政使、按察使是省里的三驾马车。巡抚相当于省长,布政使相当于主管民政的常委副省长,按察使相当于主管司法的副省长。按察使是三品大员,宋朝的提刑官只有6品,最高4品;虽然二者属于不同朝代,但按察使的品级和权利比提刑官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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