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决狱是中国法制史上一个著名的事件,严格说春秋决狱不是一个单纯的事件,它有一个形成过程。是一种审判案件的推理判断方式,主要用儒家思想来对犯罪事实进行分析、定罪。 春秋决狱是汉武帝时期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提出来的,最早实践者是酷吏张汤。张汤的父亲是一名县里的捕快,受父亲的熏陶,张汤小时候就表现出极高的法律天赋。有一次,张汤在家,老鼠偷吃了家里的肉。父亲知道后大怒,将小张汤揍了一顿,责怪张汤没有把肉看好。张汤心有不甘,费尽心思抓住了老鼠。然后张汤对老鼠进行了审判。审判过程很专业,让他的父亲非常惊讶,没有想到儿子竟有如此高的法律天赋。后来张汤做了全国最高司法长官,经常会遇到一些疑难案件,也就是一些法理和情理相悖的案件。如果完全按照法律裁决,会有悖常理,让人难以信服。于是张汤开始尝试用情理进行一些案件的处理,这种做法得到了汉武帝的支持。春秋决狱集大成者当然是董仲舒,遇到疑难案件,张汤也会向董仲舒请教,董仲舒用《春秋》的思想对案件进行审理。史称“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一个最典型的特点,就是“以心论罪”,这有点类似现在的“犯罪动机”。主要是根据案件的事实,追究犯罪人的动机来断案。如果他的动机是好的,那么一般要从轻处理,甚至可以免罪。如果动机是邪恶的,即使有好的结果,也要受到严厉的惩罚,犯罪未遂也要按照已遂处罚。“以心论罪”有积极的一面,由于走向了另外一个极端,过分强调犯罪动机,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最典型的就是汉武帝晚年发生的“巫蛊事件”,造成太子自杀,牵连几万人。所谓巫蛊,也就是“诅咒”,在影视剧中经常看到某人用针扎一个小草人,诅咒他人,这就是巫蛊。现在背后诅咒他人,没有造成后果的,不算犯罪。“以心论罪”最极端的例子就是“心谤”,也就是用心诽谤一个人,曹操曾经用“心谤”罪逼死过一些大臣,实际上就是莫须有。下面举几个春秋决狱的例子。
案例1:甲没有儿子,拣了个弃婴,作为养子乙。乙长大后杀了人,甲把乙藏起来。如果按照当时法律,藏匿犯人要受重刑。但《春秋》上提倡父子一方犯罪后可以互相隐藏。董仲舒认为他们是父子关系,所以甲不能判罪。后来,唐律明确规定了父子相互隐匿不属犯罪。
案例2“甲把儿子乙送给了别人,儿子长大后,甲对他说:你是我的儿子。结果乙一气之下打了甲二十棍子。按照法律,打父亲要处死刑。但董仲舒认为甲生了儿子不亲自抚养,父子关系已经断绝,所以乙不应被处死刑。
案例3:父亲和别人因口角发生斗殴,对方用刀刺父亲,儿子拿棍子相救,结果误伤了父亲。有的官吏认为儿子犯了殴打父亲的重罪,要按律处死。但董仲舒根据孔子的观点,认为儿子的动机不是打父亲,所以应免罪。
案例4:有个女子的丈夫坐船时不幸淹死海中,无法找到尸体安葬。四个月后,父母将这个女子改嫁。按照法律,丈夫没有埋葬前,女子不能改嫁否则处死。董仲舒认为女子改嫁不是淫荡,也不是为了私利,所以应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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