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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体”诗原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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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 20:08: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效体”诗原论(一)
叶汝骏原著 山长水远 编转
    【作者简介】: 叶汝骏(1989-), 男, 浙江景宁人, 上海师范大学人文与传播学院博士研究生。
    一、“效体”诗概念的界定
    “效体”是中国古典诗歌的一个特殊类别,诗人在诗题或诗序中直接标明了“效某某体”,如白居易《效陶潜体诗十六首》、韩偓《效崔国辅体四首》、谢翱《效孟郊体七首》等,这类诗姑且可以称作“效体”诗。具体考察中国古典诗歌中的“效体”诗作,“效某某体”并不是这类诗唯一的显性标志,古人往往还以“学”(如陈子良《学小庾体》)、“拟”(如贯休《拟齐梁体寄冯使君三首》)、“绍”(如刘孝威《绍古歌》)、“代”(如鲍照《代陈思〈白马王篇〉》、“聊作”(如何逊《聊作百一体诗》)、“戏作”(如杜甫《戏作俳谐体遣闷二首》)、“戏效”(如陈棣《戏效连珠叠韵体》) 等字眼代替“效”字,又或者省略这一字眼,如陆龟蒙《寄题天台国清寺齐梁体》。用“代”字的情况应作特别区分,像鲍照《代陈思〈白马王篇〉》等可明显看出摹拟意图的诗歌应列入考察范围,而诸如曹丕《代刘勋出妻王氏作》这类代他人或他物立言而没有摹仿意图的诗歌则应剔除在外。“某某体”还可以用“某某诗篇”“某某诗人”等充当,前者如袁淑《效曹子建〈白马篇〉》、李益《效古〈促促曲〉为河上思妇作》,后者如韦应物《效何水部二首》、张耒《效李商隐》等。需要指出的是,“效某某诗篇”这种形式和“效某某体”还是有细微差别的,“篇”虽然是“体”的具体承载形式,但“某某篇”不一定能表现“某某体”,效法“某某篇”仅以单篇作品为对象,而效法“某某体”可以参考这一“体”的多篇代表作品。鉴于两者的密切联系,以及早期的“效体”诗多为“效某某诗篇”的形式,本文仍将这种类型列入狭义的“效体”诗范畴;至于“效某某诗人”,则几乎可以等同于“效某某体”,风格即人,两者的差异几可不计。此外,有些诗歌在诗题中并没有这些显性的标志性话语,但在诗序中标明了这种意图,譬如江淹的《杂体诗三十首》。该诗诗题虽未标明学某某体,但诗序中自注“今作三十首诗,学其(刘祯、王粲等) 文体。虽不足品藻渊流,庶亦无乖商搉云尔”,这种情况也属于本文探讨的“效体”诗范畴。由上可见,在诗题或诗序中出现以上这些显性标志的诗作,都可以称作“效体”诗,这是“效体”诗的狭义范畴。
    由于“效体”诗的本质是摹拟其他诗人的风格或体裁的诗歌作品,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一切显性的摹拟他人风格或体裁的诗歌作品都可以纳入“效体”诗的范畴,诸如和诗、集句诗等类型都可以算作广义的“效体”诗。其中和诗情况比较多样,清吴乔《答万季埜诗问》云:“和诗之体不一:意如答问而不同韵者,谓之和诗;同其韵而不同其字者,谓之和韵;用其韵而次第不同者,谓之用韵;依其次第者,谓之步韵。”是否为“效体”诗应从形式或风格等艺术层面进行界定。吴乔所言的“和韵”“用韵”“步韵”三种情况都可以纳入广义“效体”诗的范畴,但其所言第一种情况,即主题一致、无需和韵的“和诗”,关涉的仅仅是内容层面,故这种情况并不属于广义的“效体”诗。另外,那些在形式上没有标志而实际上是模仿他人的作品,则不能算作广义的“效体”诗,因为摹拟诗作可分为显性的摹拟和隐性的摹拟两种,如若涵括隐性摹拟的这一类,那“效体”诗的外延就非常之大了,几乎等同于摹拟诗,那“效体”诗这个概念也就没有成立的必要了。【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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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2-8 18:57:05 | 显示全部楼层
认真学习诗词创作知识,不断提高诗词创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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