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雪 发表于 2025-3-31 09:46:39

傲雪 发表于 2025-3-28 13:27
板凳到位!!

谢谢精彩留言

飞雪 发表于 2025-3-31 09:47:11

傲雪 发表于 2025-3-28 13:28
好折磨人的官司、死者真可怜!!

就是哟,太漫长了

飞雪 发表于 2025-3-31 09:48:03

傲雪 发表于 2025-3-28 13:29
期待公正判决、还死者公道!!

但愿吧,让死者的灵魂得到安息

飞雪 发表于 2025-3-31 09:48:21

傲雪 发表于 2025-3-28 13:30
呼吁正义!!

谢谢关注

飞雪 发表于 2025-3-31 09:48:34

傲雪 发表于 2025-3-28 13:30
精华共赏、傲雪问候姐姐!!

谢谢鼓励支持

飞雪 发表于 2025-3-31 09:48:43

傲雪 发表于 2025-3-28 13:31
文笔赞赞、期待下集!!

谢谢鼓励

飞雪 发表于 2025-3-31 09:49:02

傲雪 发表于 2025-3-28 13:31
仲春如意!!

新周愉快

梦幻 发表于 2025-3-31 17:57:37

2024年6月18日,原告的律师打来电话:说法官对承建方交来的资料认可度很高。原告律师也表明了态度,那些资料委托书、工资表、上班打卡记录原件及复印件的真实性不可信。有可能是他们一手编造出来的。但法院讲究证据,以理服人。即使原告方找关系也派不上用场。

梦幻 发表于 2025-3-31 17:57:54

2024年9月11日小红他们再次向当地人社申请工伤。

9月25日,人社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其中有一句:“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职工或者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用人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提交相关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的书面情况说明及其他能够提供的举证材料。” 意思是,承包方在10日拿不出反驳的证据。工伤才被认定。所以小红他们期待着,等

梦幻 发表于 2025-3-31 17:58:07

反驳一、微信聊天的三个字,并不说明什么。微信群的打印内容都是模糊不清。况且死者并没进入项目工作群。不知道停工撤离这件事。至于电话截图,只硬棒棒地显示了打电话的时间,没有任何内容和录音。反驳二、人社提供的文件都超过时效,没有说服力。反驳三、三方公司的打卡系统是手动录入,意思是想录哪天就录哪天。存在人为的随意操作,也不能做为呈堂供证。反驳四、当天的派出所的出警记录明确表示一个门卫保安正在履行他的开关门的职责。反驳五、死者的工友张山、李力、王强等等(都是化名)在人社局做的笔录上都显示:死者24小时上班,门卫保安只有他一人。反驳六、人社所持的文件上显示2023年4月就已经停工了,但死者5、6、7、8月都在领工资。反驳七、2023年9月19日,这天上午8点多,工地负责人尹某、一些工友都在场。而且一直到死者离世前这一段时间,尹某也未采取任何措施叫死者强行离开和收缴钥匙的行为。其间死者多次开关门,放行车辆。....,如此种种迹象表明:死者死在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请法官公正裁决,还死者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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